实务研究
消费税
老戴讲税|消费税专题——基础篇(五):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24-12-13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通过前面几期的分享,相信各位税友对消费税如何计算,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已经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消费税应在哪里缴纳(纳税地点)。

   首先我们看看税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分类规定,老戴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一、一般情形

   ①销售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1)对于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2)对于个人,在居住地纳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1)受托人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代收代缴;

   (2)受托人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地纳税。

   二、特殊情形

   ①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纳税,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除外。

   我们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相关规定对比,会发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并没有像增值税规定的那么复杂,要区分固定业务、非固定业户、自然人等按纳税人身份属性确定的纳税地点,消费税基本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纳税和报关地原则来确定纳税地点,同时,单独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事项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实务中有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的情形,税友们应该注意。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