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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两类纳税主体,税务处理各有侧重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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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降低

事关两类纳税主体,税务处理各有侧重

作者:姜新录 魏海涛 杨乾

 

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新修订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12月2日施行。新《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将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笔者梳理新《办法》主要变化点时发现,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可能产生新的资本交易模式,其税务实操要点需要引起相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关注。

 

外国自然人:

战略投资A股可享多项优惠

新《办法》施行后,外国自然人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外国自然人战略投资者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投资的过程中,自然人投资者和A股上市公司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持股期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二是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持股期间取得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投资者取得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可以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根据新《办法》第十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外国自然人投资者采取战略投资方式持有我国上市公司A股股票时,其持股期限均满足超过1年的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可以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当外国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时,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印花税处理。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外国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免税优惠。

在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据此,外国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A股上市公司:

跨境换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办法》施行后,对于采用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跨境换股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方式,可能成为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

举例来说,A股上市公司甲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收购境外非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权。交易完成后,甲公司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权,乙公司原股东取得A股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股份,此类交易就属于跨境换股。以跨境换股方式并购重组,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在跨境换股业务中,企业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满足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收购比例、股权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等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应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包括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等。

根据资本市场相关要求,我国A股上市公司不可能由境外非居民企业100%控股。因此,我国A股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收购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时,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换言之,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东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由于该项所得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无须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亦不产生扣缴义务。对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来说,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交易价格来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企业股权后,如发生分红、出售获利等情况,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及其附表,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20%的A股上市公司,可采用间接抵免法逐级抵扣。如果股权所得来源国属于财税〔2009〕125号文件列举的白名单国家,可直接适用25%的税率进行扣除。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由当初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21%的固定税率,但因白名单尚未发生调整,A股上市公司股权所得来源国为美国时,仍可直接适用25%的税率进行扣除。

A股上市公司如果转让境外企业股权,需要根据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判定。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当持股比例低于25%时,企业无须在缔约国缴纳税款,在我国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即可。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06日,版次: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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