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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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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专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 以上的税收、60% 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 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 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提升,成为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10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的定位、宗旨和原则是什么?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如何更好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草案对民营经济、国家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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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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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门启动立法,释放了什么信号?

张守文: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实践看,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始终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相关立法尤为重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营造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有利于更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以良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特别是,草案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以立法形式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传递出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鲜明信号。

《中国税务》:从名称上看,草案围绕的是民营经济而不是民营企业,强调了经济形态和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体现了怎样的立法初衷?

张守文:近些年来,我国针对某种经济形态进行立法的情形不断增加。例如,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数字经济促进法”列入第二类项目。

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类型或经济形态,它与民营企业等民营经济组织直接相关,是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针对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与直接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立法既紧密关联,又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上述提及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立法有类似之处,都是某种经济形态的促进法。所不同的是,一般以经济形态作为立法名称的促进法并不对经营主体加以区分,也不将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或产权问题作为考虑的重点,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立法名称上立足民营经济这一重要领域,注重从经营主体的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加关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草案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内涵更加丰富,上述立法内容的安排有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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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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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草案在法治轨道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

张守文:“法者,治之端也。”草案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旨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稳定性,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制度性障碍,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既是发展促进法,也是平等保护法。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立法定位上看,该法实质是“促进法”与“保护法”的统一,通过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平等保护,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从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有助于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此外,从民营经济组织的视角,我认为至少还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平竞争。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在市场竞争方面,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促进发展。结合当前民营经济组织的重点关切,草案坚持目标导向,设立“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章节,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到加大对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不敢投不愿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到畅通政企沟通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等,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是鼓励与规范并重。在旗帜鲜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草案设置了“规范经营”章节,对民营经济的规范引导作出明确规定,引导民营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实现规范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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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赋能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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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和遵循有关规定,需要民营经济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发力推动。具体就税务部门而言,应当在哪些方面积极作为?

张守文: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草案高度关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公共服务问题,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沟通机制建立、公共平台搭建、政府部门提供具体服务项目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比如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针对民营经济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等等。

税务部门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也是与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部门之一,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税务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发力:

在政策层面,草案明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国家治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在推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起草以及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方面,一是要推动制定出台有助于促进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税收政策和税法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二是进一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支持政策,以精准、精细的税费服务,全力护航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在沟通机制层面,草案明确,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税收事关民营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税务部门应积极畅通有效的税企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纳税人缴费人、行业协会、新经济新业态等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税企面对面”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实地调研、“请进来”现场交流等税企常态化沟通,开门纳谏、倾听呼声、解决问题。这无疑是一项直接、高效的沟通机制,在进一步推进全方位收集、高效率解决涉税涉费诉求、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方面,必将发挥十分有益的作用。

在公共服务层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具体到税务部门,一方面应聚焦办税缴费中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突出的问题,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税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挖掘税收服务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税收数据治理能力,完善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持续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

在行政执法层面,草案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等信息手段,高效精准识别税收征管风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税务执法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其合理、合法诉求给予及时响应、处置。同时,建立和完善税务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税务执法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税务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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