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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抵扣发生重大变化...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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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中的“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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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及解读: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解读: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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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述: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原纸质退票费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24年11月1日起,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而铁路电子客票申报进项税额按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待”,且系统能按规定勾选退票费的铁路电子客票。

所以退票费的铁路电子客票应该属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再者,原纸质退票费仅仅是因为抵扣凭证原因,造成不能抵扣进项,这次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应该会顺带解决了该问题。注:仅是个人理解供参考,以税务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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