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是福利待遇还是工资?需要交税吗?
解答:
企业在发放的过节费,会计核算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核算。因为,《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过节期间,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货币福利(实物等),会计核算通常是作为“福利费”核算的。如果发放的实物,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果是外购货物发放员工,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转出。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货物,发放给员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个人所得税,无论是现金的过节费,还是实物的过节礼品(实物),都是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