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关于老板的借款,年度终了还是一年未还,存在个税?
答复
需要看看什么类型的企业:
1、对于公司来讲,关于个人股东的借款,年度终了就是12月31日。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讲,关于个人投资者的借款,是一年的期限。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3、问题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如何判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06
问题答复:
生产经营是企业围绕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投资者借款用于以上用途,则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