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未签合同开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前几天我看了您的分享和视频,您说没有签订合同仅开了发票,不能以发票作为依据缴纳印花税。那没有签订合同仅开了发票,那这发票是不是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啊?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介绍他们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或者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判断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是以所开具或取得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不相符,而不是以签没签订合同为判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