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销售或者转让的损失如何认定?
解答:
存货销售或者转让,不需要专门确认损失,或者不需要进行损失认定。
存货销售或者转让,只要价格是公允的,按照销售额或者转让额确认收入,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存货的账面价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如果有亏损,也是收入与成本对比产生的。
存货销售或转让,出现售价低于成本的情况,只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且不需要以资产损失的方式进行扣除。比如,企业存货临近保质期、尾货、积压等原因,以低于成本价进行处理销售的。
存货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只要有合理商业理由,不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而且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企业为逃避交税,以隐瞒实际收入的方式故意在账面上体现为低于成本价销售,或者没有合理商业理由如低价销售给关联方等,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税务局就有权核定收入,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偷税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