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