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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远程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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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须留存以下资料进行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税总公告2015年97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税总公告2017年40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财税[2018]99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税总公告2018年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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