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2-03
问题内容:
签订了租车协议,里面约定了租赁期间的车辆保养、通行、油费等等由公司承担,现在收到了一张保养费的发票,发票抬头是车主个人的,请问这个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