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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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