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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是否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3-10-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股东洪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向公司借款557.5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该股东借款是否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3-10-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