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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发售:深度解读与实务应用全析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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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辅导期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发售展开探讨,详细阐述了其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包括不同类型企业的限额标准及领购数量限制等内容,并对政策进行解读。同时,以问答形式呈现相关答疑,梳理了政策变迁情况,分析了税企争议点和稽查焦点,列举了相关案例,还介绍了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旨在为企业在辅导期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提供全面指导。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 :
限额方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限量方面: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2.政策解读
对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设置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类企业在辅导期内,税务机关需要对其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观察和管理,限制开票限额有助于降低税收风险,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按次限量控制专用发票供应数量,每次不超过 25 份,既能满足辅导期企业的基本经营用票需求,又能促使企业合理规划发票使用,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发票使用的合规性。

 

相关答疑

1.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如何确定发售份数?

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需要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 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什么样的纳税人会被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同时符合注册资本在 80 万(含)以下,职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下,且为批发企业这三个条件,将被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需实行 3 个月的辅导期管理,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包括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需实行 6 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d 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就要视同辅导期纳税人进行管理。

 

政策变迁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辅导期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发售政策并无本质变化,但在一些具体细节和管理要求上可能有所调整。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 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 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 3% 预缴增值税。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其他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最高开票限额
在辅导期内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能否为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辅导期内只能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专用发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辅导期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可为十万元或十万元以上,目前尚无定论,税务机关自有裁量权较大。
争议点二:辅导期纳税人每月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 25 份是否预缴税款
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只要每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累计不超过 25 份就可不预缴税款,依据是相关文件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不超过 25 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纳税人一个月内再次领购专用发票不预缴税款的专用发票数量,是每次未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最高购票数量只能为 25 份。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每一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只有 5 份,那么一个月内每超过 5 份后再次领购就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稽查焦点

1.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稽查部门会重点关注辅导期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开具阴阳发票等情况。同时,也会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限额和限量使用专用发票,有无超限额、超限量开具发票的问题。
2.预缴税款的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在增购专用发票时预缴增值税是稽查的重点之一。稽查人员会核实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少预缴或未预缴税款的情况,以及预缴税款的后续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是否在应纳税额中正确抵减等。
3.发票保管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也是稽查关注的要点。包括发票是否妥善存放,是否建立了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的领、用、存记录是否清晰准确等,以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相关案例

案例一:虚开发票

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在辅导期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专用发票,开票金额超过了其实际经营能力和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通过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以及发票流的比对分析,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最终,该企业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二: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家处于辅导期的企业,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但从第二次领购起未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企业限期补缴未预缴的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同时,对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严格遵守辅导期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重要性。

 

会计实务

1.发票领购

辅导期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簿》等。
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类别、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前期发票使用情况等,核定本次可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并按照限量限额的规定发售发票。
2.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企业在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例如,某辅导期纳税人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为 100 万元,按照 3% 的预缴率,应预缴增值税 3 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发票使用与申报
辅导期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填写发票内容,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纳税申报时,需将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准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中。
4.发票保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发票存放场所,确保发票存放安全,防止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等情况发生。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发票的领购、开具、作废、冲红等情况,做到发票的领、用、存账目清晰,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企业自身管理。

 

总结

辅导期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发售是税务机关对处于辅导期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措施。企业在辅导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限量限额发售制度,做好发票的领购、使用、预缴税款以及保管等工作。同时,要关注税企争议点和稽查焦点,避免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而引发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辅导期内的纳税合规,顺利度过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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