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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024-12-17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完善“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促进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缴费补贴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起,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至5000元补贴140元。参保人没有当年缴费,中断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标准,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档次标准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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