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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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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12-27
2024-12-2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规 〔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可享受该政策期限按照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三、经办模式

  (一)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大龄领金人员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可在办理退休业务后次月起一次性申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一次性申领。对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最多分两次申领。

  (三)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要同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对于大龄失业人员需到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四)对因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延后导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补差金额进行支付。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符合条件或即将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要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及时告知相关政策;要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比对,审核后及时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采取责令退回、分期退回或个人账户抵扣的方式追回相关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得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五、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参保人员或单位提供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凭证等补充材料。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全省统一的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据此,我厅牵头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过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政策解读和我省实际,在座谈研讨的基础上,我厅失业保险处牵头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已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法规处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的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意见。《通知》报请省政府前置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会签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细化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可享受该政策期限按照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三)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经办机构或者网上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四)明确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明确风险防控。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

  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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