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列入了企业研发费但又不能加计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的,企业在账务上尽管将费用列入了研发费,但并不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以下就是几种常见不能加计扣除的情况:
1、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这些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负面清单行业:某些特定行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3、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列举的费用:只有政策明确列举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未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4、常规性升级和简单改变: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的研发活动,这些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5、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如: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等,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6、行政和后勤保障人员工资等费用:行政和后勤保障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列举范围内,不能加计扣除。
7、委托研发: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8、未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未按《[[税总公告2018年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本身是为了鼓励企业创新而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应努力用好用足该政策,但更要注意不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防范涉税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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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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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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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5年97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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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7年40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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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9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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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8年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