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人才,公司为高管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该年金需要交个税吗?
答:为公司员工购买的年金是否要缴纳个税,要看企业所建立的年金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养老年金,即需要符合《企业年金办法》的企业年金或者事业年金;如果符合该规定要求,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所以,贵公司为员工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养老年金,员工在购买时不需要缴纳个税,在领取时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缴纳个税。
知识拓展:
《企业年金办法》条款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企业年金办法》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财税〔2018〕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