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及总局对此公告的解读: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例】某建筑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7月在本地承包建设一幢大楼,其总包合同金额为1000万,款项已全部收到,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A公司该项合同符合甲供材条件,选择简易征收缴税。
后A又将该大楼的建设材料和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本地另一建筑公司B,分包款700万,A公司仅承担该大楼300万的建设服务。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B公司同样为一般纳税人,其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全部为自产货物,其中:材料费用500万,建设费用200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假设B公司7月提前一次性开具相应发票给A公司,则B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万元的货物发票,税率为17%,同时还开具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工程发票,税率为11%,这两张发票上备注栏都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最终A公司在取得相关分包款发票(含货物)后,可以选择差额扣除分包款项,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000-700)/1.03%*3%=8.74万。
注:因A公司选择了简易征收,即使A公司接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专票,也不可以抵扣。
——摘自《好消息,关于货物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建筑服务增值税分包款差额扣除凭证口径明确了!》(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税率还是原11%和17%,未进行修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摘自《【涨知识】建筑企业常见热点问题请查收~》(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
总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上述情形之外的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