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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售楼处,房产税如何缴纳?浙江12366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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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使用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作为售楼处,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2-03

问题内容:

房产公司项目为整体竣工验收,先使用部分后期物业用房作为售楼处,按照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怎么确定自用房产的房屋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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