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为正常开展业务,该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大修,相关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分析,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大修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本例中,该事业单位发生的租入办公用房大修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大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将相关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自交付使用当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根据本次大修预计受益期确定,不得超过剩余租用期限。
大修工程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前按照估计价值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参照《解释4号》“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