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 件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31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C003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3.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主动消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且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 (3)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并提供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线索且经查证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处五千元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
(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0000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实施审计程序的违规情况仅有1项,且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合理性、公允性影响轻微;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已作废等; 3.及时改正,如当事人及时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补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
2 |
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A000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实施审计程序的违规情况仅有1项,且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合理性、公允性影响轻微;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已作废等; 3.及时改正,如当事人及时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补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重点检查。 |
3 |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B002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 2.初次违法; 3.危害程度轻微,如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影响或者给采购人正常开展业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小,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 4.及时改正,如供应商在发现自身违法行为后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在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进行首次普法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采取改正措施,包括分析违法原因、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内部合规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等措施; 5.不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2)在涉及国家安全、防疫、抢险、救灾等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3)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的询问、约谈的; (4)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资料的; (5)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或者印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加强教育;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
4 |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B003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 2.初次违法; 3.危害程度轻微,如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影响或者给采购人正常开展业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小,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 4.及时改正,如供应商在发现自身违法行为后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在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进行首次普法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采取改正措施,包括分析违法原因、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内部合规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等措施; 5.不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2)在涉及国家安全、防疫、抢险、救灾等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3)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的询问、约谈的; (4)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加强教育;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21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C001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3.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代理机构主动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及时终止采购项目等;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并提供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线索且经查证属实;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且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
42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000C002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3.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项: (1)代理机构主动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及时终止采购项目等;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在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过程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并提供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线索且经查证属实;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且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