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充电桩业务增值税可以按兼营,电费13%+服务6%,还是按混合销售全额按13%缴纳增值税?
解析:充电运营企业给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实质上属于“转售电”行为。该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且“供电”服务费是伴随企业售电过程产生的服务费,该服务脱离售电业务无法独立存在。因此,个人理解,该销售行为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应按照混合销售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全额按13%缴纳增值税。
看一下税局口径:问题:你好,我公司车辆到充电站充电,充电站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应该对我公司开具多少税率发票,能开具6%的充电服务费发票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充电企业发票开具和税率适用,经常会出现错误情况,比如把一笔收入分拆为两部分,一部分认为是电力金额,一部分认为是提供的充电或者软件服务费,从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其实,这种分拆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行为,是错误的。
首先充电企业是以销售电力为目的的,其他所谓的服务费,应按照混合销售的确定原则来判断,虽然确实提供了部分服务,但是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原则来判断,这部分服务的金额,也是货物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这部分服务费金额不能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应该按照销售电力以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充电企业发票开具时,将充电费用进行分拆,分别按照13%和6%开具发票,则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问题二:我企业为了促销,开展客户订货会,包客户食,宿。酒店分别开具“餐饮费,住宿费,会议费发票,我公司都入会议费可以吗?
解析:以上处理正确。
首先,我们看一下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所以,为召开会议而包客户的食和住都可以列会议费。
再看一下税局的回复口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中明确: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小编叨叨:按照河北税务的观点,发票应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开具发票。按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议中的这些食宿都可以在会议费列支。
问题三:新建的厂子还没有生产,购买了办公桌及椅子等办公家具4万元,是放在固定资产科目还是放到长期待摊科目?
解析:会计核算上,放在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上正常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需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的折旧才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固定资产只要增加了,不管是否投入使用,从增加的下月起计提折旧。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系,固定资产若没投入使用,当然就与取得收入没关系了,因此,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