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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消费税专题——基础篇(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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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两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计税办法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即解决了如何计算消费税的问题。那么,计算没问题了,就要解决什么时候应该交税的问题了。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暂行条例的总体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暂行条例分别对四大情形进行规定:

   ①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②自产自用的,分为两种小情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分为两种小情形:

   (1)受托方为个人(老戴认为这里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由委托方在提货时申报缴纳;

   (2)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④进口的,报关进口时纳税。

   当然,上述的规定其实还比较粗糙,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实施细则的细化规定我们看到,对于销售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我们对比一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这方面基本一致的。对于自产自用的,也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多了一个专门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形,是在纳税人提货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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