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4-12-17
2024-12-17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10部门关于调整《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10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印发的《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京环发〔2024〕14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延长补贴办理时限

  补贴适用时间延长为2024年8月26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申请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24时,车主需清晰、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补贴材料,补贴申请时间以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记录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申报的,不予受理。车主如确需更改车辆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24时,逾期将不予补贴。

  二、增加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

  在现有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上,增加对2024年8月26日-12月31日期间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微型、轻型、中型货车车主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微、轻型货车补贴标准为1.5万元/辆,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中型货车补贴标准为2.5万元/辆。

  (三)申报材料

  1.个人车主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企业车主上传工商营业执照照片;

  2.上传报废本市老旧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

  3.个人车主上传有效银行卡账号正面照片,企业车主上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和动员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负责资格审核、资金发放和过程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组织和动员仅报废国四微型、轻型、中型货车及重型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和仅新购新能源冷链货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负责资格审核、资金发放和过程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报废更新政策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对商超企业的自有配送车辆进行引导和鼓励。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申请补贴的报废车辆注销登记、更新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核实工作,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核实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车辆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推进本市环卫及建筑垃圾运输车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新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违法行为。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申请补贴办理平台及咨询电话

  一、补贴申请方式

  1.国四及以下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办理平台:https://gstgc.cbeex.com.cn/。

  2.首都之窗“政策兑现”频道中“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专栏:https://zhengce.beijing.gov.cn/。

  3.“京通”小程序“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专栏。

  二、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10-68025211、010-68027332(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2.咨询邮箱:20200901@cbeex.com.cn。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