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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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本文围绕税务检查展开深入探讨,涵盖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及其解读,以问答形式呈现相关答疑,详细对比营改增政策前后变化,剖析税企争议要点与稽查焦点,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会计实务操作。旨在为税务从业者、企业财务人员等提供全面且系统的税务检查知识体系,助力其在税务处理与应对检查时准确合规操作,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例如,销售货物收入,在满足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时确认收入。
对于提供劳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政策解读:这一政策确保企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入的核查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准确按照此政策执行,有助于企业避免因收入确认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合规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多种具体情形规定。
政策解读: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助于规范企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防止企业通过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规定与企业的销售模式和财务结算方式紧密相关,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但货物尚未交付,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从税务角度可以开具发票,但企业需要谨慎考虑后续货物交付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会计处理问题。在会计上,虽然开具发票但货物未交付可能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如计入 “预收账款” 等科目,以避免虚增收入。
2.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哪些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哪些有限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对于一些超出正常福利范围的高额福利支出,如为个别高管提供的超豪华体检套餐等,如果超过限额则不能全额扣除。
营改增前,营业税主要对提供应税劳务(如建筑业、服务业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例如,一家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按照营业额全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这些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建筑企业在购进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变化使得企业的税负计算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企业更加注重进项发票的管理和获取,以降低税负。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多为 3%、5% 等固定税率。如服务业一般适用 5% 的营业税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设置了多档税率,如 6%(适用于现代服务业等)、9%(适用于建筑业等)、13%(适用于货物销售等)。这种税率结构的变化要求企业重新评估自身业务适用税率,在定价策略、成本核算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例如,一家原本适用 5% 营业税税率的广告公司,营改增后适用 6% 的增值税税率,企业需要考虑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来确定服务价格,以保证盈利水平不受较大影响。
企业认为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某些支出,如研发人员的部分福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了加计扣除。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为这些福利费用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关于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 的严格界定,认为不应加计扣除。争议焦点在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费用范围的理解和界定,企业强调这些福利对研发人员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研发成果,而税务机关依据政策条文的字面解释进行判定。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依据是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加速折旧的特定行业或资产类型要求,要求企业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争议在于企业对产业政策与税务折旧政策的关联理解与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标准存在差异,企业认为自身的折旧方法选择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而税务机关从统一的税收征管标准出发进行审查。
1.发票真实性与合规性
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发票是否存在虚开情况,包括无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等。例如,企业之间为了虚增成本或抵扣进项税额而相互开具虚假的货物销售发票。同时,也检查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等合规性问题,如发票的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是否准确、货物或服务名称是否规范等。
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稽查关注其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税务机关会怀疑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目的。例如,一家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将产品以极低价格销售给旗下的销售公司,减少了生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销售公司因进价低而增加了利润留存空间,这种情况容易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案例一:某制造企业税务检查
某制造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将部分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该企业购进了一批健身器材放置在职工宿舍区,在增值税申报时抵扣了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终企业被要求补缴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准确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对于涉及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随意进行抵扣,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细节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某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尚未完工的楼盘预售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出的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时,未按照规定以当期预售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企业重新计算扣除限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税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税种和不同的政策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全面掌握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扣除限额计算准确,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风险。
1.收入确认的会计实务操作
在会计上,企业确认收入时,首先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销售商品收入,当满足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时,一般在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进行核算。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在发货并取得购货方签收单后,确认收入:
如果是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要先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假设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工程,合同总收入为 1000 万元,预计总成本为 800 万元,截至某期末,经测算完工进度为 30%。则当期应确认的劳务收入为 1000×30% = 300 万元,当期应确认的劳务成本为 800×30% = 240 万元。
当企业发生税会差异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例如,企业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在 “纳税调整明细表” 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万元,在申报时: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对税会差异进行披露,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
本文全面且深入地阐述了税务检查相关的多方面内容,包括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及其解读、答疑解惑、营改增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实际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详细剖析,有助于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从业者等深入理解税务检查的内涵与要点,准确把握税务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规范税务操作,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并维护良好的税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