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公司将商业房出租,一次性预收1年房租和物业费,可否分摊到12个月,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目前税务总局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各月缴纳增值税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贵公司应在收到对方预缴房租和物业费的当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处增值税?
解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
小编叨叨,小编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吧:
先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案例1:甲物业公司2024年2月10日收到M公司缴纳的2024年全年的物业费60万,由于该笔款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因此,该笔60万款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24年2月10日,不能按月分摊。
案例2:甲物业公司2024年12月预收N公司2025年全年的物业费100万元,未开具发票,甲物业公司2024年12月不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应属于预收款项,当然,先开具发票的,先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