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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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是不是直接计入“专项应付款”?是否还需要转入当年损益?每年还需要纳税调增调减吗?
发布时间:2024-12-30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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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
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是不是直接计入“专项应付款”?是否还需要转入当年损益?每年还需要纳税调增调减吗?
答复: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支出(如发生在管理费用上的一些费用),在搬迁过程中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如通过递延收益对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收入),在搬迁过程中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减。
因会计处理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如无特殊情况,即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相等,即净调整为0,不影响整体的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参考: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项关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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