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及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于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辽宁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16:电子邮箱:67058789@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省(不含大连)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起的税款,适用本《公告》确定的预征率。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大连)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1%执行。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例如,辽宁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原预征率为1.5%,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1.5%;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