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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中,系列热点问答之五:住房租金篇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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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正在进行,我们梳理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常见问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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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7.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2025年度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截止日期为
2024年12月31日
抓紧确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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