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1日八届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小明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4年11月11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6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说明
2018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为保持政策稳定,确保新旧登记制度平稳过渡、衔接顺畅,暂不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平稳实施落地,考虑到《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止,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去上位法依据,现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