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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城镇垃圾处理费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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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缴费人需要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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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缴纳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按季收取。

具有收费标准和缴纳期限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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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通过此模块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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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缴纳完城镇垃圾处理费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开具缴费证明?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通过此模块开具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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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属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但通过电子税务局无法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通过此模块查询是否有“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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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认定信息,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后再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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