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现就2025年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2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8%。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纾解助企促发展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强化协同,抓紧落实降费政策;要加强基金风险分析研判,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要积极宣传降费政策,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提升人社政策社会知晓率。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