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怎么判定集团内母子公司?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将该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财税[2019]20号等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