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4-12-27
2024-12-2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168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纵深推进“无证明之省”和“数字政府”建设,更好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权威统一、内容全面、数据真实、便捷高效优势,自2025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实现全省涉企(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业务,以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为主,不用、少用纸质营业执照为辅,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企业办事便利度,为全国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全面应用

  (一)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将以往企业身份证明以纸质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传统模式,替代为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新型模式,对省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涉企业务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在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涉企业务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查询核验企业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保险、水电气暖、通信等机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部门)

  (三)实行新型亮照形式。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要指导企业及时下载、领取和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将自行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或“企业码”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的,均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亮照义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四)优化监督管理方式。涉企监管部门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效能,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时,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或扫描“企业码”等方式获取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示纸质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涉企监管部门)

  (五)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营业执照线上线下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智能服务与传统服务创新并行,保留线下使用纸质营业执照的个性化需求服务。企业办理特殊事务或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要提供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和纸质营业执照打印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技术支撑

  (六)改造升级软件系统。及时改造升级涉企业务办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系统,实现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增加自动核验企业身份或调取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的功能,将需要企业必须提供纸质营业执照的软件系统功能设置调整为可选项。(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七)优化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进一步升级省、市两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架构功能,提升动态扩展和高频并发服务能力,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响应的及时性,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迭代升级和技术保障,全面支撑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调取使用,确保企业随时下载、便捷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丰富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信息。持续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智能化水平。强化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三、提升改革质效

  (九)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围绕便捷高效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加强对此项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在各项涉企政务服务、监督检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面、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十)持续推进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有解思维,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升涉企业务办理效能。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本领域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大数据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处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方面的技术问题,大力提升改革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梳理涉企业务,及时调整办事指南。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技术支持,改造升级业务系统,确保涉企业务如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应用。各级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