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自建房产到底可不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请明确在平台以文字答复!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1-01
问题内容:
我们上次提问:我单位有一幢旧酒店,系2009年取得土地后请建筑公司建造的,因多方面原因,当时也未让对方开具发票,账面上确认的成本为5000多万元。现在拟以10000万元对外转让,因评估单位要从较高,所以我司也未进行评估,就是说,我司没有评估价,也没有购房发票(因为是自建的,也当时未索要发票)。请问:在转让该酒楼时,土地增值税可还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请领导给肯定的答复,i并官僚似的只给政策,不给确定性结论。谢谢领导。然后你们给了这样的答复: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现在我们再次咨询上述问题,同时再次强调:请认真的给予答复,以书面的答复,以文字的,不要再说电话联系之类的没有用的话,要以文字的形式给予答复!难道让你们用文字答复就这么难吗?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吗?再欠强调:直接在网上在这个平台上以文字的答复。既然有了这么一个平台,为什么还要用电话联系答复?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1-0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具体建议与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