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才算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呢?
答:什么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营业执照上虽然没有中介资质,但却从事了中介服务。由于从事一般性中介服务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也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就属于具有合法资格的。
二是,必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标识中介、居间项目的才具有合法资格。
我们认为,《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是指上述的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常用的“列举法”。如果不是专指第二种情况,其专门列举“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就毫无意义了。
我们来看其他部门关于合法经营资格的一些法规规定,举例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就特别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中介功能及管理的规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如期货经纪、证券经纪、保险经纪等类同。
因为这些单位从事居间服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授予资质,为此属于标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给这些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佣金,扣除时需要受到《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等税法规定的相关比例约束。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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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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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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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