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情况下佣金可以不按照合同金额的5%限额进行扣除?
答:以下的特殊情况佣金不是按照5%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的: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向证券相关承销机构支付的在证券发行股票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原因是发行股票支付给证券机构的手续费是冲减资本公积的,跟所有者权益有关,不是损益类的科目,不在税前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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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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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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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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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公告2019年72号_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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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_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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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2第15号_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