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补发已经离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怎么申报个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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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员工之前月份已经离职,现在补发放一笔绩效工资,该员工离职时已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员工信息改为“非正常”,请问取得这笔收入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析:需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正常”,然后按照正常工资薪金进行申报,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

 

问题二:单位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开发放两次半年奖,是否可以合并起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解析: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确定所属期?

解析: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收付实现制,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比如:某单位要发放2024年的年终奖,如果2024年年底发放则属于2024年度的收入;如果2025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5年度的收入。

 

问题四:新办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

解析: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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