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税务问题不容忽视。重庆市**区**镇中心卫生院出售旧办公楼后,因纳税申报事宜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税务所产生争议,这一事件涉及到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纳税申报的时间规定以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等诸多关键问题。究竟卫生院是否应承担纳税责任?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是否合理合法?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探寻其中的答案。
2015 年 12 月 4 日,重庆市**区**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 “**卫生院”)通过重庆联合交易所网络竞价拍卖其位于原**镇河水街东段 4 号的旧办公楼,自然人何将以 270 万元竞买成功,并签订了《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2016 年 11 月 22 日,将支付了购房款 270 万元到**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账户(账号为:6801XXX********)。然而,由于售房款未支付给**卫生院,**卫生院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税务局**税务所(以下简称 “**税务所”)向**卫生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卫生院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限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前报送销售旧办公楼的相关资料并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权利。**卫生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卫生院观点:**卫生院主张自己是依据**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处置旧办公楼,所有款项均打入国资局账户,自己不是实际纳税人,没有纳税义务,更不存在纳税申报义务。其认为应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卫生院作为案涉不动产交易行为的出让方,从买受人付款当天(2016 年 11 月 22 日)起产生纳税义务,应为纳税义务人,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到其账户。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税务机关的观点,认为**卫生院作为不动产交易的出让方,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其纳税义务已产生,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即使售房款未进入其账户,也不能免除其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其主张依据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不影响其在本次房产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主体地位。
卫生院观点:未明确对纳税申报期限规定提出异议,但强调自己不应成为纳税义务人,故不存在违反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税务机关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结合**卫生院纳税义务产生时间(2016 年 11 月 22 日),即使以 1 个季度为增值税纳税期,**卫生院也应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前进行纳税申报,而其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认定,认为**卫生院未在法定纳税期限内进行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此案例为国有资产处置中的税务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持有单位而言,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不能因款项流向等因素忽视纳税申报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申报期限,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这一案例也提醒各方,在涉及税务问题时,应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或疏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