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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个体工商户专题学习(2024115更新)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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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总局令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5. 国税发〔1994〕179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6. 国税函〔1998〕738号(社会力量办学)
  7. 国发〔2000〕16号(停征企业所得税)
  8. 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
  9. 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0. 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11. 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2. 财税〔2003〕158号(规范个人投资者征管)
  13. 财税〔2008〕65号(调整税前扣除标准)
  14. 财税〔2010〕96号(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16. 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2.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3. 税务总局明确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5.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6.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28. 《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77号)
  2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二)政策要点

1.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2024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共发生工资薪金支出40万元,其中实际支付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26万元,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14万元属于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关于“五险一金”扣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关于商业保险费用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外,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7.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相比,有哪些不同?

(1)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3)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4)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5)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6)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7)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

(8)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的财税特点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4)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5)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8.个体工商户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1)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费: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5)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汇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各类规费: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租赁费: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劳动保护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6)捐赠支出: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7)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8)家庭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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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优惠

1.经营所得减半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自2000年1月1日起,随军军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6.个体工商户从事“四业”所得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7.扣减税收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9000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增值税
1.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4.扣减增值税(见个人所得税类)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三、印花税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3.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风险点:接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未申报契税。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五、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提供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财税〔2019〕46号)
七、关于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资源税,这一减半并不包括水资源税。文件原文表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九、热点问题
(一)关于变更经营者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明确变更经营者可通过两种方式:1.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2.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二)关于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 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1.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涉税处理异同点
  2. 税局官方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区别
(五)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房产转移到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要缴纳相关税费?

除了契税以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要交,政策依据点击上面链接进入。

十、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等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
(1)《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附征率,以深圳为例,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季报换算),应纳税额为0。超过10万元的按附征率计算缴纳税款。附征率各个省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江西是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为0,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号
月度经营收入
征收率(%)
1
10万元(含)以下的
0
2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
0.8
3
30万元以上的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核定应税所得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图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以深圳为例:(自省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娱乐业除外);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5
90娱乐业
2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例1:小张老师在深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涉税咨询服务,2019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不能准确核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0×5%=20万元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图片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0×20%-10500=29500元
例2: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月应纳税经营额1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图片
图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5%×12=6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600×5%=3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0/12=2.5元。
假设张某2021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306.93元
图片
图片
图要素放大: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69306.93
3465.35
2021.4-6
150
0.05
173.26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69306.93×5%×4=13861.86元;
第二步,计算出年应纳税额=13861.86×5%=693.07;
第三步,张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93.07/4=173.26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则张某本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赵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批发,月应纳税经营额8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图片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5%×12=48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48000×10%-1500=330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300/12=275元。
假设赵某2021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055.11元图片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195055.11
9752.76
2021.4-6
12000
0.10
600.28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55.11×5%×4=39011.02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39011.02×10%-1500=2401.10元;
第三步,赵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1.10/4=600.28元。
图片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请咨询各省主管税务机关个体中心)赵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600.28×50%=300.1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4元。
注意: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以深圳为例: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四)核定征收的特殊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建筑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运输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4.个人转让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国税发〔2000〕149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申报流程(以下截图来源:中税云服务平台
1、以山东省为例,打开浏览器(ie,360,搜狗均可)搜索“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有官网字样标注的点击进入。
图片
2.进入官方页面后,点击“我要办税”。
图片
(如果您是新办企业申报用户,要先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图片
3.点击“纳税申报注册”。
图片
按下图显示的提示填写单位信息完成注册即可登入使用啦!
图片
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界面通过密码模式输入企业信息密码进行登录。
图片
进入“我要查询”界面,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先查好自己的定额信息。
图片
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进入界面,其他不要选,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以下图为例输入好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已查询出本单位所有定期定额信息,注意找到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税月核定金额信息以备后面填写申报表。(下图所示可以看到实例单位定额核定是月定额5000,按季申报时销售收入就是15000未达起征点收入)
图片
点击左边菜单首栏返回上级字样返回前一页开始进行本期申报,注意看下方我的待办提示,根据下方事项名称选择未申报事项点击办理进行申报。
图片
点击后界面如下。
图片
申报数据填写应遵循据实收入填报原则,在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取定额发票时候应分情况填写至相应栏次,分情况进行填写。
 ①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3%税额后,应将发票金额栏金额(注意是金额不是价税合计的票面总额)填至金额栏第1行和第2行,数字一致。
图片
填好第1行第2行后,在第21行会显示出代开时预缴的税款数,核对第20行和21行应纳税款和预缴税款数是否一致,一致则无需再补缴税款,22行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即可,填写完后点击页面下方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再确认申报。
 ②代开了普通发票或只领了定额发票,就将代开的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票面总价÷1.03=应填金额)或领取的定额发票总额填写至11栏未达起征点栏次,以截图单位为例,月核定额5000所以季度定额为15000(5000*3个月),将15000填至11栏即可保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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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毕后把页面拉到下方点击保存申报,若报表有问题计算数字不对等也可以点删除把所有数据全清空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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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4.在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左边菜单第四项确认申报,确认申报后申报成功即可。
图片
5.报完增值税之后再报定期定额,点击左边菜单返回上级字眼返回到电子税务局进入的首页,在上端搜索栏内输入关键字“定期定额”进行搜索。
图片
搜索后页面如下,点击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后的办理按钮进入申报。
图片
进入后页面如下,点击左侧菜单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字样。
图片
6.点击后页面如图,将纳税期限点击按月申报后的下拉箭头改成按季申报,再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继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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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如下,将本期收入数(增值税表上的数字)填入表内应税项第一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本期缴纳增值税税额数填至2、3、4、5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如果只有定额没有其他收入就以系统带出数字为申报。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城建税及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印花税均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2016年时还有一项优惠政策就是收入按月申报核算不超10万或者按季申报核算不超30万的纳税人在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可享受免征税政策,在申报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图片
应税项填写完毕之后将下拉条向右拉,继续向后填写。
图片
下面举例选一些减免性质,以没开票只领定额发票的收入为例可以这么选择。
图片
如果有代开专用发票并同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后可以如下方填写,填写完保存申报即可。
图片
如果个体纳税人自开了专票那么本期已交税款就不会有数字,和只有定额的收入是一个申报模式,自行填报即可。保存申报确认后关闭页面即可。关闭后会跳转主页面,主页面如下。
图片
8.看我的待办中的项目,状态都为申报成功,这样申报就完成啦!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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