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税局提示:你公司抵扣了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5万元,请核实是否进行了进项税转出?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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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应该有若干企业接到了税管员类似这样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抵扣了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5万元,你公司2023年有一般计税销售收入40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请核实是否进行了进项税转出。”
很多企业会计听了一脸懵:“我公司的车辆维修费取得的是专票,也没有虚开,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
解析:我们来看看政策具体是规定的:
增值税不得抵扣项目是反列举的方式。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中有明确规定的规定:
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特殊规定:企业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资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理论上讲其进项税额应该进行划分,但目前政策相当于是给了这些资产一个“特殊优惠”,允许其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那么以上的问题中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也就是说本文问题中的车辆既用于了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了简易计税的项目,购进车辆(属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是购进车辆后期的维修费(属于费用)既用于了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了简易计税的项目,需要按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5×1000÷(4000+10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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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口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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