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建筑企业被挂靠方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允许吗?税务上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
1、建筑业挂靠虽然是普遍现象,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是违法《建筑法》的,存在法律风险。
2、从税务上来讲,挂靠经营是允许的,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被挂靠方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注意2个条件: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被挂靠方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虚开。
3、关于被挂靠方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需要慎重。不建议账面上体现管理费发票。因为需要看看是否真正存在管理的服务。若是确实提供了项目管理等,则增值税上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属于被挂靠方单独的一项收入,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6%的税目来缴纳增值税。
目前关于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及时跟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因为有的地方认为被挂靠方已经开具了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中包含了管理费了,若是再开具发票属于重复纳税,也有的地方认为挂靠费实际上是有偿转让建筑施工资质的对价,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