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讲税|消费税专题——基础篇(一):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税环节
本期,老戴先和大家分享消费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税环节。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正如老戴在序篇中分享过,由于消费税并不是普遍征收的税种,所以仅仅看条例对于纳税人的规定,我们很难看出来具体什么情形下,单位和个人会产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这时候,我们就要结合课税对象和征税环节来理解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的。
目前,我国开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以及征税环节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烟(包括卷烟、电子烟、雪茄烟和烟丝),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同时,对于卷烟和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②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不包括酒精),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③高档化妆品,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④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⑤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不包括纯电动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均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从上述规定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就是除了卷烟和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了消费税,以及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余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如何判断在境内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或零售的应税消费品
从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我们看到,在我国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除了生产、委托加工、批发或零售的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范围内以外,还需要判断单位和个人是否在“境内”发生上述行为。因此,如何判断上述行为发生在境内非常重要。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看到,由于消费税仅针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并不属于征税范围,因此,判断在境内的标准相对简单,只需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就可以了。
虽然,实施细则上述判断境内的规定是针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但是,老戴个人认为,由于都是针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而征税,批发和零售环节只是消费品流通过程的不同环节而已,其判断批发和零售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同样可以参照实施细则的标准,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批发或零售时,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即可认为是发生在境内,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