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异常凭证”,转出了进项,企业所得税要不要调增?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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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上个月有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增值税上我们已作补税处理。那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这个异常凭证能否还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异常凭证不代表均为不合规的发票,异常凭证在增值税上也只规定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异常凭证进项转出后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暂没有政策规定异常凭证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公司取得异常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在没有证实该凭证为不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前依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无需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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