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SUMMER
小编最近看到几个被税局稽查的案例,企业赠送礼品没有代扣代缴个税,被税局罚款了。其实,企业赠送礼品除了有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还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呢。
我们先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一
南京某门诊2020年在其他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95000元,导致多列支出55064.87元。该业务招待费95000元为购买礼品卡在节日期间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9000元。最终处以罚款50753.25元。
(来源:宁税稽二罚﹝2024﹞59号)
案例二
京某医疗设备技术公司在2021-2023年期间,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在展业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支出27500元。对个人取得的上述礼品收入,该公司未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00元(27500×20%)。
南京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表示上述个人所得税已无法代扣代缴。最终,税局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2倍的罚款11000元。
(来源:宁税稽二罚﹝2024﹞73号)
案例三
宁波某置业公司在2017年1月、3月、8月、10月、11月,购入烟、酒、人参等合计680460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2018年1月、2月、6月、10月、12月,购入烟、酒、人参、茶叶等合计661857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
赠送礼品行为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公司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68463.4元的1.5倍的罚款402695.10元。
(来源:甬税稽三罚〔2024〕38号)
小编总结
上面这些案例,都是企业赠送礼品或礼品卡给外部个人,没有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时候,相信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叫苦不迭,企业根本无法取得个人的身份信息,也就没有办法代扣代缴个税,反而还要被罚款。别急别急,现在有一种办法,企业可以在税局前台开通“汇总申报”功能,不用取得个人身份信息就可以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赠送礼品卡,因为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购卡时企业没有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先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没有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如果企业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需视同销售,同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企业赠送客户涉及的税务处理,快快收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