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他们收到的供热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系统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某上市公司(燃气销售),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公司向居民每销售一方天然气政府补助0.3元;根据当地天然气补贴实施办法公司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燃气主管申报上月居民用气量,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发改委,发改委确认后财政局拨付补贴款。
此类与商品销售数量、价格直接挂钩的定额、定率补助,可以作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予以确认,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销售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某建筑公司:2024 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的 526.51 万元设备补贴款打入博乐公司账户。这笔补贴款的成功拨付,得益于公司上下团结协作不懈努力的结果。
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创造人才扶持奖励的若干措施》(2024年)
(一)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奖励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专家50万元,并给所在企业20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分5年发放。
(二)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奖励“万人计划”专家15 万元,并给所在企业6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分5年发放。
(三)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省“百人计划”专家(团队),奖励省“百人计划”团队30万元、海外引进专家25万元、国内引进专家15万元,并给所在企业12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分5年发放。
企业取得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生产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23年1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
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哈尔滨市近日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若干金融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将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哈尔滨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哈市的,按照在哈市投资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取得上述补贴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惠城区进一步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城府办〔2024〕4号):在惠城区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3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惠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区财政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5万元。
对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企业取得上述补贴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