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事务所追讨应收账款,按追回的金额30%支付佣金,税前只能按5%扣除该佣金费用吗?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其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中介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属于企业委托代理业务支出,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有关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的规定。所以,该项费用不受5%的扣除限制。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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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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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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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_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