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有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起草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授权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省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110016)
省水利厅: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辽宁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邮编110001)
信封注明: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授权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张玉瑞 (024)81180139
省水利厅 梁松雪 (024)62181303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 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第三条 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可暂不按照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第四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水资源税。
第五条 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第六条 全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八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全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九条 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
取用水行业或类别 |
税额标准 (元/立方米) |
|
取用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特种行业 |
4 |
||
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
0.005 |
||
其他行业(含个人) |
0.4 |
||
取用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5 |
|
特种行业 |
5 |
||
水源热泵 |
0.1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1 |
|
直接排放 |
0.2 |
||
其他行业(含个人) |
1.2 |
注:
1.除城镇公共供水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区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按同类区域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1.1倍征收。
2.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