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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房产司法拍卖背后,竞拍者何以陷入税务纠纷困境?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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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司法拍卖房产的过程中,竞拍者除了关注房产本身的价值,还需留意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张某在竞拍成功一处房产后,因税务征收问题与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产生纠纷。这一事件涉及到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竞拍者的诉讼资格以及司法拍卖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复杂关系。究竟竞拍者在税务纠纷中处于何种地位?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探寻其中的答案。 

案例回顾

 
1.司法拍卖成交 
2020 年 2 月 6 日 10 时至 2 月 7 日 10 时,某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登记在高某名下位于某市石岐区的房产(无房产证,备案合同号:HTN2016某某某*)进行公开拍卖。张某以 3166263 元的竞价成功拍得该房产。2020 年 3 月 5 日,法院作出(2019)粤 2071 执 940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地产的合同权利及相应其他权利归张某所有,且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均由张某承担。 
2.税务征收与争议 
随后,张某前往东区税务分局办理拍卖房产交易事项的纳税申报。2020 年 4 月 2 日,东区税务分局向高某征收增值税 158313.1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540.96 元、教育费附加 2374.69 元、地方教育附加 1583.13 元,张某以高某名义缴纳了上述费用。但张某对此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受理,并在后续流程中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作出某税务行复 [2020] 5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东区税务分局的征税行为。张某仍不认可,遂向某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缴税通知,并要求退回已缴纳的相关税费。 

案例分析

 
1.事实认定方面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张某观点:张某虽未直接对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提出异议,但强调自己因法院裁定需承担房产过户税金及费用,且已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认为自己与税务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应有权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观点:东区税务分局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高某为涉案房产转让过程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人,税务征收行为是针对高某作出的,与张某无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东区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高某系纳税义务人,这一认定基于税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即使张某实际缴纳了税费,也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法院拍卖公告和拍卖合同中关于税赋负担的约定不影响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认定。 
张某诉讼资格的判定 
张某观点:张某认为自己因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且法院拍卖房产相关裁定使其与征税行为产生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指出原审法院在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不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认为张某并非税务征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出发,认为张某不是涉案税收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税收征管关系中,其对高某纳税义务人的税赋负担不构成直接影响。虽然张某基于拍卖合同约定需负担相关税费,但这不能改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对于张某提及的类似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情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 
2.法律适用方面 
场税收征管关系与司法拍卖关系的协调 
张某观点:未明确提及对相关法律适用关系的具体看法,但强调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税务机关应重新审视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征税,认为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情况下,其征收行为合法合规,无需考虑拍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约定。 
法院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不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影响。法院拍卖公告和拍卖合同中关于税赋负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管职权,因此张某应向法院或纳税义务人高某寻求解决途径,而不是直接对税务机关提起诉讼。

知识延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结语

此案例揭示了司法拍卖房产过程中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对于竞拍者而言,在参与司法拍卖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税务方面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或疏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法院在处理司法拍卖房产相关事务时,应确保拍卖公告和裁定中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清晰明确,且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税务机关则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一案例为今后处理类似司法拍卖房产税务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警示,有助于各方在相关事务中更加规范、合理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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